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单位征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7〕008号]  [1997-05-13]

  根据2006.03.30《(财政部令第34号)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本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八五”后两年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5号]中有关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政策于1995年底执行到期。现经国务院批准,对铁道部所属单位征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铁道部所属原执行经济承包方案的铁路运输、工业、供销、建筑施工企业,铁道部直属铁路局的工副业企业和由铁道部自行解决工交事业费的单位,其自用的房产、土地,自1996年1月1日起仍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待铁路运价调整时再相应调整免税范围。
  二、对铁道部所属其他企业、单位的房产和土地,继续按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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