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等有关问题的批复

[财工字〔1997〕154号]  [1997-05-09]

广东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等性质界定的请示》(粤财外[1997]3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属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方职工物价补贴收入属于财政性补偿收入,均是财政收入的组成部分,已纳入预算管理,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和中方职工物价补贴的征收管理,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征收管理的通知》()和《关于做好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物价补贴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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