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转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缅甸联邦政府关于澜沧江--湄公河客货运输协定>>的通知

[国税函〔1997〕230号]  [1997-05-04]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缅甸联邦政府关于澜沧江--湄公河客货运输协定》转发给你们。对其中涉及的有关税收问题,请依照我国税法的规定处理。
  附件:交通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缅甸联邦政府关于澜沧江--湄公河客货运输协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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