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及财政部<<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企业应收利息核算办法的通知>>的函
[银函〔1997〕156号] [1997-04-03]
金融证券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交通银行、其它商业银行、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全国性金融公司:
现将《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7]5号)和财政部《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企业应收利息核算办法的通知》(财商字[1997]51号)转发给你们,请速转知所属认真执行。
现将《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7]5号)和财政部《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企业应收利息核算办法的通知》(财商字[1997]51号)转发给你们,请速转知所属认真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