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总行与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开发银行”)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书》中有关规定,制定《中国银行代理国家开发银行贷款业务会计核算手续》。
一、基本原则
(一)凡受开发银行委托发放指定用途的各项本、外币贷款,一律按本核算手续办理会计核算。
(二)凡开发银行委托代办的各项贷款,均由开发银行将资金统一划转总行,由总行分别划转各经办行,各经办行收到总行划转的款项后再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各经办行按照开发银行规定的利率按期向借款人计收的贷款利息,以及到期收回的贷款本金,一律通过总行转付开发银行。由开发银行按规定费率计付的代理补助费,也统一由总行分别划转给各经办行。
二、科目及账户设置
(一)增设“794代理开发银行贷款”科目。
凡受开发银行委托,代理发放的各类贷款用此科目核算。
本科目是“894代理开发银行贷款基金”科目的对应科目。
本科目下设四个二级科目:
“7941代理开发银行基建贷款”
凡受开发银行委托,代理发放的基本建设贷款,用此二级科目核算。
本科目按借款单位或项目分设账户。
“7942代理开发银行技改贷款”
凡受开发银行委托,代理发放的技改贷款,用此二级科目核算。
本科目按借款单位或项目分设账户。
“7943代理开发银行基建软贷款”
凡受开发银行委托,代理发放的基本建设软贷款,用此二级科目核算。
本科目按借款单位或项目分设账户。
“7944代理开发银行专项贷款”
凡受开发银行委托,代理发放的专项贷款,用此二级科目核算。
本科目按借款单位或项目单位分设账户。
(二)增设“894代理开发银行贷款基金”科目。
凡受开发银行委托代理发放各类贷款,开发银行拨来贷款基金时,用此科目核算。本科目不计息。
本科目是“794代理开发银行贷款”科目的对应科目。
本科目下设四个二级科目:
“8941代理开发银行基建贷款基金”
凡开发银行委托发放基本建设贷款拨来的款项,用此二级科目核算。
“8942代理开发银行技改贷款基金”
凡开发银行委托发放技改贷款拨来的款项,用此二级科目核算。
“8943代理开发银行基建软贷款基金”
凡开发银行委托发放基建软贷款拨来的款项,用此二级科目核算。
“8944代理开发银行专项贷款基金”
凡开发银行委托发放专项贷款拨来的款项,用此二级科目核算。
(三)在“9432政策性银行往来”二级科目下,增设“开发银行存放款项”专户(总行专用)。
凡开发银行划拨总行的委托贷款基金,在总行发放贷款或划转分行以前,以及各经办行收回委托贷款本金和利息上划总行,在实际划转开发银行前,用此专户核算,该专户余额按同业存放利率计息。
(四)增设“0588代理开发银行贷款应收未收利息”表外科目。
凡代理开发银行贷款计息日应收未收的利息,用此表外科目核算。
本表外科目应区别贷款种类按借款人分设账户。
三、会计核算手续
(一)开发银行将本、外币贷款基金拨入在总行开立的“开发银行存放款项”专户时,会计分录为:
1.收到人民币贷款基金时:
借:913同城人民币银行往来 人民币
贷:9432政策性银行往来——开发银行存放款项专户 人民币
2.当收到外汇贷款基金时:
借:705存放国外同业或其他科目 外币
贷:9432政策性银行往来——开发银行存放款项专户 外币
(二)总行根据开发银行交来的汇款凭证(汇款凭证用途栏应注明“汇拨代理银行××贷款基金”字样),将基金划拨经办行,会计分录为:
1.拨付人民币贷款基金时:
借:9432政策性银行往来——开发银行存放款专户 人民币
贷:913同城人民银行往来 人民币
2.拨付外汇贷款基金时:
借:9432政策性银行往来——开发银行存放款专户 外币
贷:902全国联行往来 外币
(三)项目经办行收到总行拨入的基金后,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收账通知或“902全国联行往来”报单办理转账,会计分录为:
1.当收到人民币贷款基金时:
借:913同城人民银行往来 人民币
贷:894代理开发银行贷款基金 人民币
2.当收到外汇贷款基金时:
借:902全国联行往来 外币
贷:894代理开发银行贷款基金 外币
同时会计部门应于当日将收账通知交给信贷部门,信贷部门根据委托贷款的种类登记台账,逐笔登记贷款的发放、归还及利息(包括应收及已收利息,其中应收利息应逐月匡计)的计收情况,并据以签发代理开发银行贷款指标通知书一式三份:一份送会计部门,一份留存,一份送借款单位。
(四)会计部门收到信贷部门签开的代理开发银行贷款指标通知书后,据以开立贷款账户,按规定对借款单位办理贷款手续。会计分录为:
1.发放人民币贷款时:
借:794代理开发银行贷款 人民币
贷:809进出口企业活期存款或其他科目 人民币
2.发放外汇贷款时:
借:794代理开发银行贷款 外币
贷:824外汇专户活期存款或其他科目 外币
(五)利息的计收
1.在结息日按规定的利率计收利息,收取的利息登记台账后,直接(最迟不得超过次日)上划至开发银行在总行“开发银行存放款项”专户。上划时应在汇款凭证用途栏注明“上划代理开发银行贷款利息”字样,并附列××贷款××借款单位利息清单。会计分录为:
(1)收取人民币贷款利息时:
借:809进出口企业活期存款或其他科目 人民币
贷:913同城人民银行往来 人民币
(2)收取外汇贷款利息时:
借:824外汇专户活期存款或其他科目 外币
贷:902全国联行往来 外币
2.总行收到项目经办行上划的开发银行利息时,经审核无误,办理转账,会计分录为:
(1)收到项目经办行上划人民币贷款利息时:
借:913同城人民银行往来 人民币
贷:9432政策性银行往来——开发银行存放款项 人民币
(2)收到项目经办行上划外汇贷款利息时:
借902全国联行往来 外币
贷:9432政策性银行往来——开发银行存放款项 外币
3.借款单位在结息日未能按时付息时,其应收未收的贷款利息应在“0588代理开发银行贷款应收未收利息”表外科目核算。俟借款单位付款支付利息后,按上述手续将实收利息上划总行,同时核销表外科目。
(六)贷款到期,借款单位还款时,应在还款凭证上注明“归还××贷款本金”字样。会计分录为:
1.归还人民币贷款本金时:
借:809进出口企业活期存款或其他科目 人民币
贷:794代理开发银行贷款 人民币
2.归还外汇贷款本金时:
借:824外汇专户活期存款或其他科目 外币
贷:794代理开发银行贷款 外币
项目经办行同时(最迟不得超过次日)将款项上划总行,并在汇款凭证用途栏注明“归还××单位××贷款本金”字样,并将回单联送信贷部门据以销记台账。会计分录为:
1.项目经办行上划人民币贷款本金时:
借:894代理开发银行贷款基金 人民币
贷:913同城人民银行往来 人民币
2.项目经办行上划外汇贷款本金时:
借:894代理开发银行贷款基金 外币
贷:902全国联行往来 外币
总行收到项目经办行上划的基金时,经审核无误,转入开发银行在总行开立的“开发银行存放款项”专户。会计分录为:
1.收到项目经办行上划人民币贷款本金时:
借:913同城人民银行往来 人民币
贷:9432政策性银行往来——开发银行存放款项 人民币
2.收到项目经办行上划外汇贷款本金时:
借:902全国联行往来 外币
贷:9432政策性银行往来——开发银行存放款项 外币
四、代理重点建设网点补助费
中行代理开发银行贷款业务,开发银行应按协议规定,每年向中国银行支付网点补助费,补助费统一拨交中国银行总行,由总行按各项目经办行经办的业务量及收贷情况,专项分配给项目经办行。
(一)总行收到开发银行拨来重点建设网点补助费。会计分录为:
借:913同城人民银行往来或其他科目
贷:842暂收及应付款项(分行部分)
贷:953手续费收入——(20)其他费用收入(总行部分)
(二)总行下拨项目行代理重点建设网点补助费,会计分录为:
借:842暂收及应付款项
贷:902全国联行往来
(三)项目经办行收到总行下拨的款项后,凭“902全国联行往来”报单办理转账。会计分录为:
借:902全国联行往来
贷:953——手续费收入——(20)其他费用收入
五、报表
各经办行须定期按照总行信贷业务部内部传真电报《关于定期编报代理开发银行贷款业务会计报表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编制委托代理业务的会计报表和统计报表,并逐级汇总上报。
(一)每旬初3日内由管辖分行汇总辖内上旬《代理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旬报》后,上报总行。
(二)每月5日前由管辖分行汇总辖内上月《代理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月份会计科目情况表》后,上报总行。
(三)每年2月10日前由管辖分行汇总辖内上年末《代理开发银行贷款对账签证单》以及《代理开发银行贷款基金情况表》后,上报总行。
一、基本原则
(一)凡受开发银行委托发放指定用途的各项本、外币贷款,一律按本核算手续办理会计核算。
(二)凡开发银行委托代办的各项贷款,均由开发银行将资金统一划转总行,由总行分别划转各经办行,各经办行收到总行划转的款项后再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各经办行按照开发银行规定的利率按期向借款人计收的贷款利息,以及到期收回的贷款本金,一律通过总行转付开发银行。由开发银行按规定费率计付的代理补助费,也统一由总行分别划转给各经办行。
二、科目及账户设置
(一)增设“794代理开发银行贷款”科目。
凡受开发银行委托,代理发放的各类贷款用此科目核算。
本科目是“894代理开发银行贷款基金”科目的对应科目。
本科目下设四个二级科目:
“7941代理开发银行基建贷款”
凡受开发银行委托,代理发放的基本建设贷款,用此二级科目核算。
本科目按借款单位或项目分设账户。
“7942代理开发银行技改贷款”
凡受开发银行委托,代理发放的技改贷款,用此二级科目核算。
本科目按借款单位或项目分设账户。
“7943代理开发银行基建软贷款”
凡受开发银行委托,代理发放的基本建设软贷款,用此二级科目核算。
本科目按借款单位或项目分设账户。
“7944代理开发银行专项贷款”
凡受开发银行委托,代理发放的专项贷款,用此二级科目核算。
本科目按借款单位或项目单位分设账户。
(二)增设“894代理开发银行贷款基金”科目。
凡受开发银行委托代理发放各类贷款,开发银行拨来贷款基金时,用此科目核算。本科目不计息。
本科目是“794代理开发银行贷款”科目的对应科目。
本科目下设四个二级科目:
“8941代理开发银行基建贷款基金”
凡开发银行委托发放基本建设贷款拨来的款项,用此二级科目核算。
“8942代理开发银行技改贷款基金”
凡开发银行委托发放技改贷款拨来的款项,用此二级科目核算。
“8943代理开发银行基建软贷款基金”
凡开发银行委托发放基建软贷款拨来的款项,用此二级科目核算。
“8944代理开发银行专项贷款基金”
凡开发银行委托发放专项贷款拨来的款项,用此二级科目核算。
(三)在“9432政策性银行往来”二级科目下,增设“开发银行存放款项”专户(总行专用)。
凡开发银行划拨总行的委托贷款基金,在总行发放贷款或划转分行以前,以及各经办行收回委托贷款本金和利息上划总行,在实际划转开发银行前,用此专户核算,该专户余额按同业存放利率计息。
(四)增设“0588代理开发银行贷款应收未收利息”表外科目。
凡代理开发银行贷款计息日应收未收的利息,用此表外科目核算。
本表外科目应区别贷款种类按借款人分设账户。
三、会计核算手续
(一)开发银行将本、外币贷款基金拨入在总行开立的“开发银行存放款项”专户时,会计分录为:
1.收到人民币贷款基金时:
借:913同城人民币银行往来 人民币
贷:9432政策性银行往来——开发银行存放款项专户 人民币
2.当收到外汇贷款基金时:
借:705存放国外同业或其他科目 外币
贷:9432政策性银行往来——开发银行存放款项专户 外币
(二)总行根据开发银行交来的汇款凭证(汇款凭证用途栏应注明“汇拨代理银行××贷款基金”字样),将基金划拨经办行,会计分录为:
1.拨付人民币贷款基金时:
借:9432政策性银行往来——开发银行存放款专户 人民币
贷:913同城人民银行往来 人民币
2.拨付外汇贷款基金时:
借:9432政策性银行往来——开发银行存放款专户 外币
贷:902全国联行往来 外币
(三)项目经办行收到总行拨入的基金后,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收账通知或“902全国联行往来”报单办理转账,会计分录为:
1.当收到人民币贷款基金时:
借:913同城人民银行往来 人民币
贷:894代理开发银行贷款基金 人民币
2.当收到外汇贷款基金时:
借:902全国联行往来 外币
贷:894代理开发银行贷款基金 外币
同时会计部门应于当日将收账通知交给信贷部门,信贷部门根据委托贷款的种类登记台账,逐笔登记贷款的发放、归还及利息(包括应收及已收利息,其中应收利息应逐月匡计)的计收情况,并据以签发代理开发银行贷款指标通知书一式三份:一份送会计部门,一份留存,一份送借款单位。
(四)会计部门收到信贷部门签开的代理开发银行贷款指标通知书后,据以开立贷款账户,按规定对借款单位办理贷款手续。会计分录为:
1.发放人民币贷款时:
借:794代理开发银行贷款 人民币
贷:809进出口企业活期存款或其他科目 人民币
2.发放外汇贷款时:
借:794代理开发银行贷款 外币
贷:824外汇专户活期存款或其他科目 外币
(五)利息的计收
1.在结息日按规定的利率计收利息,收取的利息登记台账后,直接(最迟不得超过次日)上划至开发银行在总行“开发银行存放款项”专户。上划时应在汇款凭证用途栏注明“上划代理开发银行贷款利息”字样,并附列××贷款××借款单位利息清单。会计分录为:
(1)收取人民币贷款利息时:
借:809进出口企业活期存款或其他科目 人民币
贷:913同城人民银行往来 人民币
(2)收取外汇贷款利息时:
借:824外汇专户活期存款或其他科目 外币
贷:902全国联行往来 外币
2.总行收到项目经办行上划的开发银行利息时,经审核无误,办理转账,会计分录为:
(1)收到项目经办行上划人民币贷款利息时:
借:913同城人民银行往来 人民币
贷:9432政策性银行往来——开发银行存放款项 人民币
(2)收到项目经办行上划外汇贷款利息时:
借902全国联行往来 外币
贷:9432政策性银行往来——开发银行存放款项 外币
3.借款单位在结息日未能按时付息时,其应收未收的贷款利息应在“0588代理开发银行贷款应收未收利息”表外科目核算。俟借款单位付款支付利息后,按上述手续将实收利息上划总行,同时核销表外科目。
(六)贷款到期,借款单位还款时,应在还款凭证上注明“归还××贷款本金”字样。会计分录为:
1.归还人民币贷款本金时:
借:809进出口企业活期存款或其他科目 人民币
贷:794代理开发银行贷款 人民币
2.归还外汇贷款本金时:
借:824外汇专户活期存款或其他科目 外币
贷:794代理开发银行贷款 外币
项目经办行同时(最迟不得超过次日)将款项上划总行,并在汇款凭证用途栏注明“归还××单位××贷款本金”字样,并将回单联送信贷部门据以销记台账。会计分录为:
1.项目经办行上划人民币贷款本金时:
借:894代理开发银行贷款基金 人民币
贷:913同城人民银行往来 人民币
2.项目经办行上划外汇贷款本金时:
借:894代理开发银行贷款基金 外币
贷:902全国联行往来 外币
总行收到项目经办行上划的基金时,经审核无误,转入开发银行在总行开立的“开发银行存放款项”专户。会计分录为:
1.收到项目经办行上划人民币贷款本金时:
借:913同城人民银行往来 人民币
贷:9432政策性银行往来——开发银行存放款项 人民币
2.收到项目经办行上划外汇贷款本金时:
借:902全国联行往来 外币
贷:9432政策性银行往来——开发银行存放款项 外币
四、代理重点建设网点补助费
中行代理开发银行贷款业务,开发银行应按协议规定,每年向中国银行支付网点补助费,补助费统一拨交中国银行总行,由总行按各项目经办行经办的业务量及收贷情况,专项分配给项目经办行。
(一)总行收到开发银行拨来重点建设网点补助费。会计分录为:
借:913同城人民银行往来或其他科目
贷:842暂收及应付款项(分行部分)
贷:953手续费收入——(20)其他费用收入(总行部分)
(二)总行下拨项目行代理重点建设网点补助费,会计分录为:
借:842暂收及应付款项
贷:902全国联行往来
(三)项目经办行收到总行下拨的款项后,凭“902全国联行往来”报单办理转账。会计分录为:
借:902全国联行往来
贷:953——手续费收入——(20)其他费用收入
五、报表
各经办行须定期按照总行信贷业务部内部传真电报《关于定期编报代理开发银行贷款业务会计报表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编制委托代理业务的会计报表和统计报表,并逐级汇总上报。
(一)每旬初3日内由管辖分行汇总辖内上旬《代理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旬报》后,上报总行。
(二)每月5日前由管辖分行汇总辖内上月《代理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月份会计科目情况表》后,上报总行。
(三)每年2月10日前由管辖分行汇总辖内上年末《代理开发银行贷款对账签证单》以及《代理开发银行贷款基金情况表》后,上报总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