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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接中国黑色金属材料总公司《关于申请由直属公司分摊管理费用的报告》(黑金财计字[1997]第33号)。经审核,同意中国黑色金属材料总公司1996年向所属企业提取300万元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总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如有结余,应并入总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黑色金属材料总公司所属企业管理费摊销指标
企业名称 管理费摊销金额(万元) 所在地中国黑色金属材料华北公司 70 天津市中国黑色金属材料东北公司 70 沈阳市中国黑色金属材料华东公司 5 上海市中国黑色金属材料中南公司 30 武汉市中国黑色金属材料西南公司 30 成都市中国黑色金属材料西北公司 19 西安市中国黑色金属材料北京公司 30 北京市中国黑色金属材料郑州公司 25 郑州市中国黑色金属材料江苏公司 10 南京市中国黑色金属材料天津公司 5 天津市中国黑色金属材料燕京公司 5 北京市中国黑色金属材料内蒙公司 1 呼和浩特合计 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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