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华兴(集团)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1997〕124号]  [1997-03-03]


 北京、辽宁、河北、陕西、江苏、江西、湖南、贵州、广西、广东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关于恳请批准中国华兴(集团)公司向所属企业提取管理费的函》[中侨函(97)003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中国华兴(集团)公司向所属企业收取344.2万元总机构管理费。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见附件)上交的管理费允许税前扣除,超出规定标准的部分应进行纳税调整,华兴(集团)公司收取的管理费年终若有结余,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华兴(集团)公司所属企业1996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序号 企业名称 金额(万元) 所在地1 中国华兴广东实业发展公司 30 广东广州2 中国华兴河北实业发展公司 84 河北石家庄3 中国华兴贵州实业发展公司 65 贵州贵阳4 中国华兴湖南实业发展公司 20 湖南长沙5 华兴(江西)实业发展公司 15.8 江西南昌6 华兴(江苏)实业发展公司 28 江苏张家港7 中国华兴(集团)大连公司 23 辽宁大连8 柳州华兴公司 10 广西柳州9 北京华建汽车服务公司 16 北京10 北京兴侨国际商贸公司 35 北京11 国营官厅华侨农场 8.7 河北怀来12 陕西华圣企业(集团)公司 8.7 陕西西安
   合 计 3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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