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中央级拨改贷(专用投资室部分)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基字〔1997〕13号]  [1997-01-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做好原建设银行总行专用投资室代管的包干补助地方项目 (以下简称专用投资室项目)的中央级“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工作,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专用投资室项目的中央级“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国家资本金的申请材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 (计经委)和财政厅(局)初审,分行业、分项目汇总后报国家计委和财政部审批。

  二、对未提出申请的单位,各地财政厅(局)要进行全面清查,将其本金、利息余额数及不申请的原因等材料报国家计委和财政部。

  三、对使用专用投资室安排的中央级“拨改贷”项目属于事业单位的,在上报材料时,要附地方编委审批的文件。

  四、对专用投资室安排给集体企业等非国有企业的中央级“拨改贷”资金,其本息余额应按期归还,不办理转国家资本金手续。暂由各地财政厅(局)负责回收和管理。

  五、以上有关材料均于1997年2月28日前报送国家计委和财政部。

  六、有关专用投资室项目中央级“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国家资本金的其他问题,按国家计委、财政部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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