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税务登记证收费和税务发票工本费收支统计年报表>>的通知

[国税函〔1997〕13号]  [1997-01-0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编报1996年中央级行政事业收费基金统计报表的通知》(财综字[1996]120号)精神,国家税务局系统“税务登记证收费”和“税务发票工本费”在该通知的统计范围内。现将《税务登记证收费和税务发票工本费收支统计年报表》印发给你们,请于1997年3月10日前报国家税务总局(计划财务司)一份。
  附件:税务登记收费和税务发票工本费收支统计年报表(1996年度)编报单位:
     项  目  名  称      单 位  数 额    备 注一、上年结余           万元1.税务登记证收费        万元2.税务发票收费         万元二、本年收入合计         万元1.税务登记证收费收入      万元2.税务发票收费收入       万元三、本年支出合计         万元1.税务登记工本费        万元2.税务发票工本费        万元3.运输费用           万元4.保管费用           万元5.其他             万元①                万元②                万元③                万元④                万元四、年末结余           万元1.税务登记证收费        万元2.税务发票收费         万元附:汇编户数           个          按基本核算单位列报财务主管:       经办人:       编报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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