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法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部直属远洋渔业企业免缴、1994、1995年度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财税字〔1996〕065号] [1996-12-12]
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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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我国远洋渔业发展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1994]157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对农业部直属远洋渔业企业1994、1995年度给予免征企业所得税照顾。地方远洋渔业企业是否参照执行,由地方人民政府确定。
从1996年1月1日起,远洋渔业企业应按统一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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