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制发1997年国家预算收支科目的通知

[财预字〔1996〕436号]  [1996-12-1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金库,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后勤部,中央总金库,国家税务总局:

  为了适应预算管理工作的需要,“1997年国家预算收支科目”在上年科目的基础上,根据新的情况,做了一些必要的修改和补充,现正式制发给你们,本收支科目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
  “1997年国家预算收支科目”铅印本正在印制,待印毕后即行发送。

相关文件: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2003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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