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关于做好1996年度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情况汇总分析工作的通知

[国资企发〔1996〕219号]  [1996-11-29]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国家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国家非银行金融机构,各有关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建设兵团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财政厅(局):

  为进一步做好今年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汇总分析工作,现将1996年度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分析的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各部门应统一认识,高度重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工作,加强对考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充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工作力量,及时部署1996年度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工作,层层落实,加强监督和检查,认真完成1996年度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工作。
  二、为及时取得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的有关数据,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1996年度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情况表”及编制说明已随财政部布置1996年度企业汇总会计报表通知(财会字[1996]32号等)下发,请各部门、各地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据此进行汇总分析后,随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分析报告一同上报。
  各地区、各部门对所属企业中属国务院批准的57家企业集团及100户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填报的“1996年度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情况表”进行统一汇审后,随本地区、本部门汇审资料一并上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并对上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情况进行必要的分析说明。
  各部门所属工贸公司“1996年度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情况表”及其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分析报告,由主管部门审核后单独上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财政部。
  三、各部门应根据企业上报的会计决算,按“先审后汇”的原则,认真加以审核,重点审查有关权益类帐户的变动是否符合“两则”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并在此基础上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情况进行汇总分析。
  四、各地区、各部门要对所属企业本年度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进行认真的审核分析,完成分析报告。分析报告应数字真实、内容完整、重点突出、分析客观,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考核企业基本情况:包括纳入本年度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范围的企业户数及占所属企业总户数的比重、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国有资产总额及其构成、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等。有关数据同财务决算数的差异,应予说明。
  2.客观因素的构成及因素分析,尤其对未单独列项的项目要详细说明。
  3.对潜在的影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额的因素,如企业采用的折旧政策、存货的计价方法、递延资产的摊销、待处理财产损益、超过三年的应收帐款的构成等,应分别予以说明。
  4.本年度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的完成情况及因素分析。主要包括考核期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的总体完成情况(按期末国家所有者权益额和扣除客观因素后的国家所有者权益额计算的保值增值率分别说明)、盈利企业和亏损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完成情况及比上年增减变动的原因。本年度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额同净利润的差异应予说明。
  5.本年度所属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完成情况的总体评价及特点。
  6.本年度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工作的开展情况及采取的奖惩措施。
  7.对今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五、根据劳动部、财政部劳部发[1996]383号文规定,1996年度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指标将继续作为工效挂钩企业提取新增效益工资的否定指标。各地已有奖惩办法的,可按原办法执行。
  六、为便于1996年度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清算及分析工作,我们将下发汇总软盘,各地区、各部门应根据企业“1996年度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情况表”,按下发的软盘格式汇总上报“1996年度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情况汇总表”及软盘数据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分析报告,中央各有关部门需随附本部门1996年度财务报告。
  七、上报时间:
  中央各部门应于1997年3月底以前将材料正式上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财政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建设兵团国有资产管理局应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具体部署本地区1996年度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工作,并于1997年4月底以前将材料正式上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附件一:财政部1996年企业年度汇总会计报表通知目录
  目录
    1.财会字[1996]31号
    2.财会字[1996]32号
    3.财会字[1996]37号
    4.财会字[1996]41号
    5.财会字[1996]43号
    6.财会字[1996]44号
    7.财会字[1996]46号
    8.财会字[1996]48号
    9.财会字[1996]50号
    10.财会字[1996]51号
    11.财会字[1996]52号
    12.财会字[1996]36号
    13.财会字[1996]42号
    14.财会字[1996]38号
    15.财会字[1996]63号
  附件二:财政部关于编报1996年国有商业企业年度汇总会计报表的通知
  1996年10月25日 财会字[1996]32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做好1996年国有商业企业年度汇总会计报表的编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1996年国有商业企业年度汇总会计报表格式在1995年国有商业企业年度汇总会计报表格式(见财会字[1995]57号文)的基础上作如下调整:
  1.在“损益表”的“六、利润总额”项目(22行)下增加“其中:盈利企业利润总额、亏损企业亏损总额”两个项目(分别为23行、24行),其后项目行次顺延。
  2.取消“利润分配表”的“转作奖金的利润”项目(14行),其后项目的行次相应调整。
  3.在“应上交及应弥补款项情况表”中增加“四、城建税:年初未交数、本年应交数、本年已交数、年末未交数”四个项目(行次分别为26行、27行、28行、29行)。其他项目的顺序和行次相应调整。
  4.对“主要指标表”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格式附后。有关“增值税”各项目之间的关系如下:
  (1)57行+58行-59行=60行;
  (2)57行=04表:1行+14行(如为负数表示未抵扣数);
  (3)58行=04表:2行+3行+4行3-7行-9行-10行;
  (4)59行=04表:8行+16行;
  (5)60行=04表:13行+17行(如为负数表示未抵扣数)。
  二、增加“1996年度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情况表”(格式及编制说明附后)。本表财政部门不汇总,由企业直接报送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行业会计制度和本通知的要求,布置基层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应根据财政部制定的年度汇总会计报表格式,相应汇总国有商业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并按规定的时间报送财政部。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1996年国有商业企业年度汇总会计报表表格,财政部不统一印刷,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根据本通知的要求自行印刷、填报。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年度汇总会计报表,应于1997年3月底以前报送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各一份。报送年度汇总会计报表时,应附有财务情况说明书。
  六、国有商业企业改组为股份制企业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会计处会同有关处室,按照财政部统一规定下发的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报表格式进行布置;股份制试点企业按统一规定向有关方面报送会计报表的同时,报送财政部门商贸管理机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商贸管理机构将其汇总后连同分户企业报表于1997年5月底以前另行上报财政部商贸司。股份制试点企业的报表暂不汇入本套报表之内。

  附件:1.主要指标表(略)
  附件2:1996年度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情况表(见右侧附表)

附件:点击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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