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汇兑资金利息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6〕635号]  [1996-11-06]

营业税

  你局《关于邮政汇兑资金利息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闽地税政一(1996)03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关于“存款行为,不征收营业税”的规定,对邮政部门将邮政汇兑资金存入人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取得的利息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079号〕中关于“对一般贷款业务,一律按利息收入全额征税”的规定,人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向邮政部门发放贷款,不论用途如何,均属于一般贷款业务,对其取得的利息收入应一律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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