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1996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1996〕587号]  [1996-10-11]

辽宁、河北、河南、山西、陕西、甘肃、湖北、四川、安徽、贵州省、北京、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关于1996年度收取上级管理费计划的请示》(中铁程财[1996]211号)。考虑到该公司属于管理机构,没有直接业务收入,经审核,同意该公司1996年度向所属企业单位分摊总机构管理费×××万元,允许其所属企业单位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具体扣除标准见附件);超过规定标准提取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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