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关于做好对涉及行政处罚的地方税收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汇总工作的通知

[国税法函〔1996〕060号]  [1996-07-2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01号)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要对涉及行政处罚的地方税收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进行认真清理。为做好清理汇总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对涉及行政处罚的地方税收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和废止工作应在1996年8月31日以前完成。各级税务机关要将清理和废止情况逐级上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要在1996年9月15日以前,将省级清理、废止情况和不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地方税收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名称、内容及处理意见、处理结果报我司。附表:涉及行政处罚的地方税收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统计表(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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