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局《关于美国总领馆开办外籍学校税务处理问题的请示》(粤国税发〔1996〕200号)收悉。现就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税务处理问题答复如下:
一、该学校虽为美国总领馆所办,但学校本身不属于外交机构,因此,对该学校进口的物资、设备等,应按增值税条例的有关规定,征(免)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6条第3项的免税规定,该学校不符合规定中限定的“国家承认其学历的各类学校”的免税条件,因此,不能享受免税待遇。对该学校取得的各项经营收入,包括向学生收取的费用,与学生就学有关的各项捐款、赞助等,均应征收营业税。但美国政府的拨款除外。
三、该学校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的征税范围并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教育行业外商投资企业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2号)的规定,其每年取得的各项经营收入,扣除当期所发生的成本、费用和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