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中国铁路通信信号总公司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1996〕545号]  [1996-07-01]

  根据2007.03.16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本文全文废止或失效。

  山东、河南、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北京、上海、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中国铁路通信信号总公司是铁道部直属企业,经审核同意,该总公司1995、1996年按销售收入1.1%(施工企业按产值1.1%)向所属企业提取的总机构管理费,允许其所属企业(名单见附件)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标准提取部分,应进行纳税调整。附:中国铁路通信信号总公司所属企业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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