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在日本发行第二批武士债券对债券持有人取得的利息收入税务处理问题的函
[国税函〔1996〕389号] [1996-06-26]
税收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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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请对我公司发行债券筹措资金免征利息所得税的函》收悉。关于你公司拟在日本发行第二批总额为×××亿日元武士债券对债券持有人取得利息征税问题,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你公司虽在北京注册,但公司总机构、经营管理所在地、所筹债务及其利息负担地均在香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的有关规定,你公司在日本发行第二批武士债券,其债券持有人所取得的利息收入不应在中国缴纳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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