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1996]369号)

[国税函〔1996〕369号]  [1996-06-24]

消费税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经研究决定,从1996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对你省玉溪卷烟厂等5户企业生产的11个牌号规格的卷烟按我局核定的计税价格征收消费税。核定计税价格的卷烟生产企业、卷烟牌号及最低计税价格规定如下:生产企业   牌号   烟支规格       最低计税价格玉溪卷烟厂  玉溪   25×(64+20) 18750元/箱
            硬盒全包装      75元/条
       红塔山  25×(64十20) 11500元/箱
            全包装        46元/条
       阿诗玛  25×(64十20) 9250元/箱
            全包装        37元/条
       黄红梅  25×(64十20)  5500元/箱
            全包装         22元/条
       白红梅  25×(64十20)  4250元/箱
            全包装         17元/条
       恭贺新喜 25×(64十20)  4500元/箱
            全包装         18元/条昆明卷烟厂  云烟   25×(64+20)  9750元/箱
            全包装         39元/条曲靖卷烟厂  石林   25×(64+20)  4500元/箱
            全包装         18元/条红河卷烟厂  红河   25×(64十20)  3750元/箱
            全包装         15元/条
       红河   25×(64十20)  4500元/箱
            硬盒全包装       18元/条昭通卷烟厂  钓鱼台  25×(64+20)  4500元/箱
            硬盒全包装       18元/条
  与上述牌号相同,烟支包装规格不同的过滤嘴卷烟,最低计税价格均按每大箱(5万支)上述包装规格卷烟最低计税价格折算。
  上述牌号过滤嘴卷烟的实际销售价格高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实际销售价格征收消费税。
  本通知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
   (2)
加入收藏 收藏列表

点此按钮分享给好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