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总局关于中国东方电气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1996〕361号]  [1996-06-20]

  根据2007.03.16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本文全文废止或失效。

四川、辽宁、山西、陕西、新疆、北京、上海、江苏、湖北、湖南、河南、安徽、海南、广东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重庆、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报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关于申请统一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报告》(川国税函发[1996]71号)。为了进一步支持中国东方电气集团(以下简称东电集团)的发展,经研究决定,东电集团1996、1997年度继续实行合并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办法,即该集团所属核心层、紧密层企业(名单见附件)仍由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在四川省成都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缴入中央金库。东电集团汇缴成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严格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5〕198号)的有关法规实施监管。
  附: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合并缴纳成员企业名单(略)

加入收藏 收藏列表

点此按钮分享给好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