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三江航天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1996〕362号]  [1996-06-20]

  根据2007.03.16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本文全文废止或失效。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中国三江航天集团(以下简称三江集团)是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试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大型企业集团,到“八五”期末,合并缴纳的期限已满。为进一步支持三江集团的发展,现将该集团在1997年底以前缴纳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三江集团资产100%控股的成员企业(名单附后)由该集团的核心企业,即中国三江航天集团在湖北省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三江集团除上述合并呐喊岁企业外的其他企业和投资兴办的股份制、联营企业仍按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三江集团汇缴成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严格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5〕198号)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管。附:中国三江航天集团合并纳税企业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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