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长江航运集团公司管理费扣除标准的批复

[国税函〔1996〕360号]  [1996-06-20]

  根据2007.03.16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本文全文废止或失效。

  湖北、安徽、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上海、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国长江航运集团公司关于管理费列支问题的请示以及该集团公司管理费实际收支情况,经研究同意,1995、1996年度,中国长江航运集团公司向所属企业按运营收入1%提取的管理费,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比例提取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集团公司管理费年终结余部分,应转增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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