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化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1996〕205号]  [1996-04-30]

  根据2007.03.16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本文全文废止或失效。

  辽宁、河北、黑龙江、江苏、山东、浙江、四川、甘肃省国家税务局,上海、天津、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宁波、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支持中化集团的发展,加强该集团的凝聚力,经研究决定,现对中化集团所属企业在1996、1997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化集团控股100%的紧密层企业25户(名单附后)由核心企业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统一在北京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中化集团所属其他企业,均应以独立核算单位为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化集团合并纳税成员名单
    
  附件:
    中化集团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
    1.中化国际化肥贸易公司
    2.中化国际石油公司
    3.中化国际化工品有限公司
    4.中化国际橡胶公司
    5.中化塑料有限公司
    6.中化国际仓储运输有限公司
    7.中化贸易发展公司
    8.中化李艳萍服装公司
    9.中化国际实业公司
    10.中化金桥国际贸易公司
    11.中化国际工程贸易公司
    12.中化国际广告展览有限公司
    13.中国国际信息公司
    14.中化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15.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投资公司
    16.中化辽宁进出口公司
    17.中化河北进出口公司
    18.中化黑龙江进出口公司
    19.中化上海进出口公司
    20.中化江苏进出口公司
    21.中化山东进出口公司
    22.中化宁波进出口公司
    23.中化天津进出口公司
    24.四川中化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25.甘肃中化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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