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07.03.16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本文全文废止或失效。
辽宁、河北、黑龙江、江苏、山东、浙江、四川、甘肃省国家税务局,上海、天津、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宁波、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支持中化集团的发展,加强该集团的凝聚力,经研究决定,现对中化集团所属企业在1996、1997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化集团控股100%的紧密层企业25户(名单附后)由核心企业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统一在北京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中化集团所属其他企业,均应以独立核算单位为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化集团合并纳税成员名单
附件:
中化集团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
1.中化国际化肥贸易公司
2.中化国际石油公司
3.中化国际化工品有限公司
4.中化国际橡胶公司
5.中化塑料有限公司
6.中化国际仓储运输有限公司
7.中化贸易发展公司
8.中化李艳萍服装公司
9.中化国际实业公司
10.中化金桥国际贸易公司
11.中化国际工程贸易公司
12.中化国际广告展览有限公司
13.中国国际信息公司
14.中化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15.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投资公司
16.中化辽宁进出口公司
17.中化河北进出口公司
18.中化黑龙江进出口公司
19.中化上海进出口公司
20.中化江苏进出口公司
21.中化山东进出口公司
22.中化宁波进出口公司
23.中化天津进出口公司
24.四川中化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25.甘肃中化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