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部、室:
根据我行对保险业务与其他各项业务(出口信贷业务、担保业务和政府优惠贷款业务)实行分帐核算以及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列为表外业务的要求,1996年我行已对会计制度作必要的修改。为了适应这一变化,我行对统计制度进行了相应的修订,现通知如下:一、统计口径的变化根据会计核算所发生的变化和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从1996年开始,统计报表的编制口径作以下调整:
(一)信贷收支统计报表只反映出口信贷、对外优惠贷款和担保业务,保险业务分离出来,另行编表反映。
(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将作为表外业务单独反映。
(三)结益将按照业务性质分别在有关报表中反映。
(四)根据会计科目的变化和我行内部管理的需要,相应增设、合并和删除有关统计项目。
(五)将“贷款结构统计表”由半年报改为季报。
(六)对保险部的保险业务和担保业务分别编表反映。
二、统计报表和有关项目的调整(一)综统表部分1.在“人民币信贷收支统计旬报表”(综统1表)和“人民币统计项目报表”
(综统5表)中,删除的项目有“资金来源”方的“未到期保险责任准备金”、“未决保险赔款准备金”、“保险长期责任准备金”、“其他(平衡项目)”,“资金运用”方的“预付保险赔款”、“应收保险费”以及“短期贷款”项下“(一)
工业贷款“、”(二)商业贷款“、”(三)其他短期贷款“。
增设的项目有“资金来源”方的“政府优惠贷款基金”,“资金运用”方的“政府对外优惠贷款”。
2.在“外汇信贷收支统计月报表”(综统2表)和“外汇统计项目报表”(综统6表)中,删除的项目有“资金来源”方的“未到期保险责任准备金”、“未决保险赔款准备金”、“保险长期责任准备金”和“资金运用”方的“出口买方信贷”、“应收保险费”、“预付保险赔款。”
增设的项目有“资金来源”方的“结益”,“资金运用”方的“政府对外优惠贷款”、“贴现”、“福费廷”,“外汇中长期贷款”项目下增设二个二级项目:“1.出口卖方信贷”、“2.出口买方信贷”。
将原表中的“境外发行短期债券”、“境外发行中长期债券”合并为“境外发行债券”。将“国外同业存放活期”、“国外同业存放定期”合并为“国外同业存放”。
3.在“累放、累收、新增余额月报表”(综统3、4表)中,删除原表“短期贷款”项目下的“1.工业贷款”、“2.商业贷款”、“3.其他短期贷款”,只保留五种产品分类。
4.在“出口信贷贷款结构统计表”(综统7、8表)中,横栏分设当年批贷、当年实贷两栏:“贷款总额”改为“出口信贷总额”;增加“<四>六大片区:上海片、广州片、大连片、西安片、武汉片、北京片”项目。
5.将原综统9表、10表分别改成“中国进出口银行外汇保险业务统计月报表”和“中国进出口银行人民币保险业务统计月报表”。同时增设“中国进出口银行外汇保险业务资产负债分析季报表”、“中国进出口银行人民币保险业务资产负债分析季报表(综统11、12表)”、“中国进出口银行保险业务资产负债统计季报表”(综统13表)和“中国进出口银行外汇担保业务统计月报表”(综统1 4表)。
(二)基统表部分1.根据会计核算要求,取消基统1、2表。与此同时,作为基础数据来源的会计月计表、旬报表应按时抄送计划资金部,即人民币旬报表应于每月3日、13日、23日前抄送,其他会计报表(包括外汇月计表、保险业务月计表、转贷部资产负债表)应于每月3日前抄送,以保证统计报表及时编报。
2.“中国进出口银行人民币累放、累收月报表”和“中国进出口银行外汇累放、累收月报表”(基统3、4表)的项目修改同综统3、4表。
3.“中国进出口银行人民币出口信贷贷款结构统计表”和“中国进出口银行外汇出口信贷贷款结构统计表”(基统5、6表)的项目修改同综统7、8表。
4.“中国进出口银行外汇保险业务统计月报表”、“中国进出口银行人民币保险业务统计月报表”(基统7、8表)的项目修改同综统9、10表。
5.增设“中国进出口银行外汇担保业务统计月报表”(基统9表),项目解释同综统14表。
本通知自1996年6月1日起实行。
附:修订后的统计报表格式及简要说明(略)
根据我行对保险业务与其他各项业务(出口信贷业务、担保业务和政府优惠贷款业务)实行分帐核算以及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列为表外业务的要求,1996年我行已对会计制度作必要的修改。为了适应这一变化,我行对统计制度进行了相应的修订,现通知如下:一、统计口径的变化根据会计核算所发生的变化和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从1996年开始,统计报表的编制口径作以下调整:
(一)信贷收支统计报表只反映出口信贷、对外优惠贷款和担保业务,保险业务分离出来,另行编表反映。
(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将作为表外业务单独反映。
(三)结益将按照业务性质分别在有关报表中反映。
(四)根据会计科目的变化和我行内部管理的需要,相应增设、合并和删除有关统计项目。
(五)将“贷款结构统计表”由半年报改为季报。
(六)对保险部的保险业务和担保业务分别编表反映。
二、统计报表和有关项目的调整(一)综统表部分1.在“人民币信贷收支统计旬报表”(综统1表)和“人民币统计项目报表”
(综统5表)中,删除的项目有“资金来源”方的“未到期保险责任准备金”、“未决保险赔款准备金”、“保险长期责任准备金”、“其他(平衡项目)”,“资金运用”方的“预付保险赔款”、“应收保险费”以及“短期贷款”项下“(一)
工业贷款“、”(二)商业贷款“、”(三)其他短期贷款“。
增设的项目有“资金来源”方的“政府优惠贷款基金”,“资金运用”方的“政府对外优惠贷款”。
2.在“外汇信贷收支统计月报表”(综统2表)和“外汇统计项目报表”(综统6表)中,删除的项目有“资金来源”方的“未到期保险责任准备金”、“未决保险赔款准备金”、“保险长期责任准备金”和“资金运用”方的“出口买方信贷”、“应收保险费”、“预付保险赔款。”
增设的项目有“资金来源”方的“结益”,“资金运用”方的“政府对外优惠贷款”、“贴现”、“福费廷”,“外汇中长期贷款”项目下增设二个二级项目:“1.出口卖方信贷”、“2.出口买方信贷”。
将原表中的“境外发行短期债券”、“境外发行中长期债券”合并为“境外发行债券”。将“国外同业存放活期”、“国外同业存放定期”合并为“国外同业存放”。
3.在“累放、累收、新增余额月报表”(综统3、4表)中,删除原表“短期贷款”项目下的“1.工业贷款”、“2.商业贷款”、“3.其他短期贷款”,只保留五种产品分类。
4.在“出口信贷贷款结构统计表”(综统7、8表)中,横栏分设当年批贷、当年实贷两栏:“贷款总额”改为“出口信贷总额”;增加“<四>六大片区:上海片、广州片、大连片、西安片、武汉片、北京片”项目。
5.将原综统9表、10表分别改成“中国进出口银行外汇保险业务统计月报表”和“中国进出口银行人民币保险业务统计月报表”。同时增设“中国进出口银行外汇保险业务资产负债分析季报表”、“中国进出口银行人民币保险业务资产负债分析季报表(综统11、12表)”、“中国进出口银行保险业务资产负债统计季报表”(综统13表)和“中国进出口银行外汇担保业务统计月报表”(综统1 4表)。
(二)基统表部分1.根据会计核算要求,取消基统1、2表。与此同时,作为基础数据来源的会计月计表、旬报表应按时抄送计划资金部,即人民币旬报表应于每月3日、13日、23日前抄送,其他会计报表(包括外汇月计表、保险业务月计表、转贷部资产负债表)应于每月3日前抄送,以保证统计报表及时编报。
2.“中国进出口银行人民币累放、累收月报表”和“中国进出口银行外汇累放、累收月报表”(基统3、4表)的项目修改同综统3、4表。
3.“中国进出口银行人民币出口信贷贷款结构统计表”和“中国进出口银行外汇出口信贷贷款结构统计表”(基统5、6表)的项目修改同综统7、8表。
4.“中国进出口银行外汇保险业务统计月报表”、“中国进出口银行人民币保险业务统计月报表”(基统7、8表)的项目修改同综统9、10表。
5.增设“中国进出口银行外汇担保业务统计月报表”(基统9表),项目解释同综统14表。
本通知自1996年6月1日起实行。
附:修订后的统计报表格式及简要说明(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