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影电视部、财政部、文化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印发<<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上缴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发影字〔1996〕209号]  [1996-04-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影视)厅(局)、文化厅(局)、财政厅(局)、计委(物价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研究电影工作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中“将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的提取办法由每张电影票5分钱改为按票房收入的5%提取”的决定,重新修订了1991年由广播电影电视部、财政部、国家税务局、中国工商银行制订的《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上缴的实施细则》。现将修订后的《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上缴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立即部署到各地、市、县级发行放映单位按照执行。在执行中不得以此为由提高票价,不得搭车收费。
 附:《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上缴的实施细则》(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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