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公费医疗用药报销范围 (试行)西药——麻醉等十四类>>的通知

[卫政发〔1996〕9号]  [1996-04-0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卫生厅(局)、财政厅(局):

  根据卫生部、财政部1993年联合颁发的《关于加强公费医疗用药管理的意见》[卫公医发(1993)第3号],我们在《国家基本药物》的基础上,又组织有关专家对部分西药进行了反复论证,并广泛征求地方意见,遴选确定了《公费医疗用药报销范围(试行)西药——麻醉等十四类》,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了进一步做好公费医疗用药管理,保证基本医疗需要,克服浪费,加强宏观调控,并为实行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奠定管理基础,现就各地执行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地在制定本地区公费医疗用药报销范围时,可以结合当地医疗卫生资源情况,适当增减国家制定的公费医疗用药报销范围的药品品种,但应严格掌握增减品种和幅度。新增药品的选择必须在《国家基本药物》范围内,增减药品总数不得超过10%.并将增减品种及时报卫生部全国公费医疗事务管理中心。

  二、各地在公费医疗用药报销范围的实施管理中,应建立、健全公费医疗用药分级管理的有关制度规定,对一些药品,应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分级使用范围和标准。

  三、各地要加强公费医疗用药报销范围的监督检查及药品品种临床使用监测,从药品质量和经济学角度开展评价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向卫生部全国公费医疗事务管理中心反映。

  四、各地应加强公费医疗用药报销范围的药品商品名的管理,尽量减少用药品商品名称。

  五、其他各项管理规定均按《关于加强公费医疗用药管理的意见》[卫公医发(1993)第3号]及《关于印发(公费医疗用药报销范围(试行)西药——呼吸等九类)的通知》[卫公医发 (1994)第1号]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公费医疗用药报销范围(试行)西药——麻醉等十四类

附件:点击下载

加入收藏 收藏列表

点此按钮分享给好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