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进口设备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税政字〔1996〕21号]  [1996-04-05]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项目进口设备税收政策具体明确如下:
  对1996年4月1日前批准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充贸易项目进口设备,在1996年12月31日前仍按原规定执行;对设备进口额在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不包括1995年12月28日以后追加的额度)以上的项目,可通过外经贸部提出申请,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原规定有效期可延长到1997年12月31日。
  请通知各地海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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