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摩托车胎暂减征消费税的通知

[财税字〔1996〕010号]  [1996-02-09]


  经国务院批准,对摩托车胎消费税从1996年1月1日起至1997年12月31日止暂减按5%的税率征收,对文到之日前已按原税率多征的税款,从应征的税款中冲抵。 (1)
加入收藏 收藏列表

点此按钮分享给好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