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统计局关于对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问题的复函

[国统〔1996〕4号]  [1996-01-01]

最高人民法院:

  你院法函[1995]166号收悉,现就你们提出的有关职工日平均工资的计算方法答复如下:

  一、我局现有的劳动统计中没有设置"职工日平均工资"指标,也不计算"职工日平均工资".

  二、对此项指标,我们建议采用职工年平均工资除以全年法定工作日数的方法计算。

  最近,劳动部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实行每周40小时工作制的年法定工作日数为254天。

  以上方法供你们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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