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发布印刷产品质量委托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

[计价格〔1995〕2284号]  [1995-12-26]

新闻出版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

  新闻出版署《报批〈印刷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函》(新出计[1995]274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试行办法》()中关于委托检验可以收取检验费的规定,新闻出版署印刷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在接受书刊印刷企业和社会有关单位的委托,进行评价性或仲裁性质量检测时,可以收取印刷产品质量检验费(具体标准详见附件)。但突击性监督抽检不得向企业收费。
  二、接受委托检验的印刷产品质量检验收费管理办法参照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试行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再另外发布印刷产品质量检验收费管理办法。
  三、各地印刷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对印刷产品的质量检验收费标准,由省级物价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文附件二《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计算办法》(试行)具体核定,但不得高于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
  四、本通知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印刷产品质量委托检验收费标准》(见右侧附表)
  
 

附件:点击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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