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

[汇国函字〔1995〕第206号]  [1995-12-21]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局,各外汇指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国家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为实施《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业务操作规程》,经征求各外汇指定银行意见和全国分局长会议讨论,进行了修改、补充,现下发你们,并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分局将此文转发给其辖内的外资银行。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 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业务操作规程

  一、基本规定

  1.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单(以下简称申报单)分类5种:涉外收入申报单(对公单位);涉外收入申报单(对私);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非贸易(含资本)对外付款申报单(对公单位);对外付款申报单(对私)。

  2.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负责设计、修改申报表。

  3.凡在中国境内从事国际结算业务的银行(以下简称银行),都应按月从同级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统计部门领取申报单,领取申报单时应交验其《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正本或影印件。

  4.银行应将申报单置于营业柜台显著位置,由其客户在办理涉外收、付款业务时,自行领取并按规定填写申报单。

  5.办理对外付款业务的客户,应在提交付款委托书等文件时,在付款银行办理对外付款申报。

  6.办理涉外收入款项业务的客户,应在解付银行发出入帐通知书或到款通知书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到解付银行办理涉外收入款项申报。

  7.除查复性申报单的申报号码外,申报号码均由银行按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要求负责编制。解付银行应将申报号码填写在其向收款人发出的到款通知书或入帐通知书上。

  8.涉外收入申报单中的“申报号码”栏由收款人根据到款通知书或入帐通知书负责填写;对外付款申报单的“申报号码”栏由银行负责填写。

  9.查复性质的申报单(包括涉外收、付款申报单)的申报号码均由外汇管理局编制。银行应于接到外汇管理局要求查复性申报指令当日将查复性申报指令和查复性“申报号码”通知申报人;申报人在进行查复性申报时应根据外汇管理局的指令和编制的申报号码填写申报单和申报单“申报号码”栏。

  10.申报号码共计20位。前6位为地区标识码;随后4位为银行标识码,然后6位为该笔涉外收入款的收入日期或该笔对外付款的申报日期(按年月日顺序排列,如1996年1月1日的日期码为960101);最后4位为该银行营业部门的当日业务流水码。银行当日业务流水码不得重号。

  11.地区标识码系指办理涉外收、付款的经办银行所在同级地区的标识码。

  地区标识码(县级标识码请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1988-12-10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代码》执行)和银行标识码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编制并分配;流水码第一位为英文字母,后3位为阿拉伯数字。

  12.银行应对申报人的具体申报信息实行严格保密制度。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统计人员到银行及有关单位查阅申报单时,应持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制发的《国际收支申报核查证》,并在银行及有关单位业务部门的陪同下,方可进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其他任何人员无权保存、查阅、调用、复制留存备查的申报单。

  13.留存备查的申报单保存期限均为二十四个月,期满后,由留存者负责销毁。

  14.银行及申报人应于月后5个工作日内将上月收集的申报单按月和申报单种类分别装订成册,并加具封面。封面必须列明:申报单类别名称、单位名称、月份、装订日期、经办人员等。

  15.银行负责将外汇管理局留存联按本规程第14条规定装订成册并于月后8个工作日内转交至同级外汇管理局。

  16.未纳入全国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计算机网络的县级银行,应在当日工作日结束前,将本工作日收集的申报单以及对外付款信息(按《对外付款日结单》的格式和要求)和涉外收入信息(按《涉外收入统计表》的格式和要求)通过传真机逐笔传送至其辖区所在地的外汇管理局二级分局。

  17.各级外汇管理局须对同级银行传送来的涉外收、付款信息和申报信息进行检查和核对,发现问题,应当日通知有关银行。银行须于其接到通知之日起第二个工作日内,按外汇管理局的要求责令申报者补充或修改其申报信息。

  18.被责令补充或修改其申报信息的申报者应于经办银行发出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经补充或修改的申报信息反馈给责令其补充或修改申报信息的银行。

  银行应于收到反馈信息的当日将经申报者补充或修改的申报信息逐笔传送至同级外汇管理局。

  19.各级外汇管理局对于申报者未在申报期内按规定进行申报的,应于申报期到期之日将未申报者的有关信息以书面形式通知其辖内所有银行,并要求其按本规程第27条的规定办理。

  20.任何未按规定进行查复性申报的,均视同其涉外收入未按规定进行申报。

  外汇管理局可视情节通知有关银行按本规程第27条的规定办理。

  21.各级外汇管理局应督促银行、申报者及时办理相应的涉外收、付款项信息的传送和申报。

  二、中国居民通过境内金融机构办理涉外收入申报的业务操作规程22.当收款银行不是解付银行时,收款银行在向解付银行拨付涉外收入款项的同时须将有关涉外收入款项的信息逐笔传送至解付银行,该信息应满足逐笔填报《涉外收入统计表》的要求。

  23.解付银行须于收到涉外收入款项并贷记收款人帐户当日,按照《涉外收入统计表》的格式和要求,将涉外收入款项的情况,通过计算机系统逐笔传送到同级外汇管理局。同时,解付银行应于当日逐笔编制涉外收入的“申报号码”并向收款人发出入帐通知书,入帐通知书上应写明该笔涉外收入款项的“申报号码”和该收款人应于何日前办理该笔涉外收入申报。

  24.任何对公单位收款人在其解付银行收到涉外收入款项之日(以其解付银行入帐通知书的日期戳记为准)起25个工作日内,均应前往该解付银行按填报要求(见申报单背面)逐笔填报《涉外收入申报表》(对公单位)一式三联,一并交银行营业员。

  25.任何对私收款人在其解付银行收到涉外收入款项之日(以其解付银行入帐通知书的日期戳记为准)起25个工作日内,均应前往该解付银行按填报要求(见申报单背面)逐笔填报《涉外收入申报单》(对私)一式三联,一并交银行营业员。

  26.如果对公单位收款人是第一次办理涉外收入申报,则收款人应填报《对公单位基本情况表》,并交银行营业员录入计算机系统。

  27.收款人未在申报期内按规定申报其涉外收入的,在其申报期到期之日(以外汇管理局发出通知之日为准)起三个月内又收到从境外收入的款项时,其解付银行须按如下规定办理:

  (1)督促收款人首先逐笔补报其未按期申报的涉外收入款项。外汇管理局向辖内所有有关银行确认该收款人已经补报其未按期申报的涉外收入款项。

  (2)解付银行须于收到涉外收入款项当日编制“申报号码”、向收款人发出到款通知书(其上应注明该笔涉外收入的“申报号码”)和《涉外收入申报单》(分为对公,对私两种),并按照《涉外收入统计表》的格式和要求,将该笔涉外收入款项的情况,通过计算机系统逐笔传送至同级外汇管理局。

  (3)收款人收到到款通知书和《涉外收入申报单》(分为对公、对私两种)

  后,应根据交易内容和到款通知书,按照《涉外收入申报单》的格式和要求,逐笔填报申报单一式三联,一并交其解付银行。解付银行审核无误并确认该收款人已补报其未按期申报的涉外收入款项后,方可为其办理该笔涉外收入款项的解付手续。

  28.解付银行收到申报者交付的申报单后,应认真核对检查申报单的内容。

  审核的主要内容是:(1)申报者是否错用了别的种类的申报单;(2)申报者是否按填报要求申报了所有的内容;(3)是否“单单相符”。所谓“单单相符”是指申报者申报的内容与相应的该笔涉外收入业务有关内容相互一致。

  29.解付银行对于不符合要求的申报单,应退给收款人重新填报。

  30.解付银行银行营业员应在其审核、审码无误的申报单“银行营业员签章栏处签字或加盖私章,并在外汇管理局留存联和申报人留存联加盖本业务部门专用章后,将申报人留存联退申报人留存备查(外汇管理局留存联和银行留存联按第1 4条和第15条的规定办理)。

  31.解付银行在第二个工作日结束前将关于本工作日发生的申报信息通过计算机系统逐笔传送至同级外汇管理局。

  三、中国居民通过境内金融机构办理对外付款申报的业务操作规程

  3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项下的对公单位付款人在银行办理对外付款业务时,均应按填报要求(见申报单背面)逐笔填报《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

  一式三联,一并交银行营业员。如果采用信用证、托收方式对外付款,则《付款币种金额“一栏由经办银行在对外实际付款时填报。

  33.非贸易及资本项下的对公单位付款人在银行办理对外付款业务时,均应按填报要求(申报单背面)逐笔填报《非贸易(含资本)对外付款申报单》(对公单位)一式三联,一并交银行营业员。

  34.因私付款人在银行办理对外付款业务时,均应按填报要求(见申报单背面)逐笔填报《对外付款申报单》(对私)一式三联,一并交银行营业员。

  35.采用押汇等方式办理涉外收入,应在境外款项到达经办银行时,由经办银行通知原收款人办理申报。

  36.如果对公单位付款人是第一次办理对外付款申报,则付款人应填报《对公单位基本情况表》,并交银行营业员录入计算机系统。

  37.付款银行收到申报者交付的申报单后,应认真核对检查申报单的内容。

  审核的主要内容是:(1)申报者是否错用了别的种类的申报单;(2)申报者是否按填报要求申报了所有的内容;(3)是否“单单相符”。所谓“单单相符”是指申报者申报的内容与相应的该笔对外付款业务有关内容相互一致。

  38.付款银行对于不符合要求的申报单,应退给付款人重新填报。

  39.付款银行营业员应在其审核、编码无误的申报单“银行营业员签章”栏处签字或加盖私章(贸易进口付汇核销项下以信用证、托收方式对外付款时,申报号码由经办银行在对外实际付款时编制并填报,申报号码中的日期码为实际付款日期),并在外汇管理局留存联和申报人留存联加盖本业务部门专用章后,将申报人留存联退申报人留存备查。采用信用证、托收方式对外付款的贸易进口付汇核销项下的申报单,可在实际对外支付、编制、填报申报号码并加盖有印章后,将申报人留存联退申报人留存备查。然后,方可为其办理对外付款手续(外汇管理局留存联和银行留存联按第14条和第15条的规定办理)。

  40.付款银行营业部门须于其工作日结束前,将关于本工作日发生的申报信息通过计算机系统逐笔传送至同级外汇管理局。

  41.付款银行会计部门须于其工作日会计处理业务结束前,将在本工作日进帐的对外付款的信息按《对外付款日结单》(见附件:三的格式和要求,通过计算机系统分币种传送至同级外汇管理局)。

  四、外汇管理局的业务规程

  42.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以下工作:(1)组织、管理和指导全国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的国际收支统计工作;(2)调查、查处全国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的国际收支申报情况;(3)接收一级分局传送的申报信息和在京直辖银行传送的申报信息和涉外收付款信息;(4)编制、公布有关统计资料;(5)国家安排的其他工作。

  43.外汇管理局一级分局负责以下工作:(1)从国家外汇管理局领取申报单,并负责同级银行和下级分局领取申报单的登记管理工作;(2)管理辖区内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日常工作;(3)调查、查处辖区内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情况;(4)接收二级分局和直辖银行逐笔传送的申报信息和涉外收、付款信息;(5)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按旬报送申报信息;(6)编制、提供有关统计资料;(7)国家外汇管理局安排的其他工作。

  44.外汇管理局二级分局负责以下工作:(1)从外汇管理局一级分局领取申报单,并负责同级银行和县级银行领取申报单的登记管理工作;(2)负责本辖区内未纳入全国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计算机网络的县级银行于每个工作日通过传真机传送上来的原始申报单及涉外收、付款信息的录入工作;(3)接收所辖银行逐笔传送的涉外收付款信息;(4)向一级分局逐笔传送其辖区内各类涉外收、付款的原始申报信息和涉外收、付款信息;(5)管理辖区内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日常工作;(6)调查、查处辖区内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情况;(7)编制、提供有关统计资料;(8)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一级分局安排的其他工作。

  五、附则

  45.本操作规程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二 涉外收入统计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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