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老挝航空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5〕642号] [1995-12-13]
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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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现将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老挝航空公司开通万象--昆明往返定期航班的通知》(民航运函[1995]1064号)转发你局。按照我国和老挝政府于1978年6月28日签署的民用航空运输协定第七条的规定,对老挝航空公司驻我国代表机构人员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对老挝航空公司在我国境内经营定期航班所取得的收入和利润,应按照我国税法规定征税。
附件:
中国民用航空总司关于老挝航空公司开通万象--昆明往返定期航班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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