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试行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通知书>>格式的通知

[国税流一函〔1995〕020号]  [1995-11-09]

增值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全国推行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工作专业会议”上各地代表的讨论意见,现将《试行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通知书》的格式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局试行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通知书
   (税务登记号: ):
   经研究,从 年 月 日起在你单位试行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请于
   月 日带下列证件来我局领购金税卡和税控系统ic卡:
   1.本通知书第二联;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经办人身份证。
   国家税务局
   年 月 日
   本通知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由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发给企业,作为领购金税卡和税控ic卡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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