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社会集团购买力支出核算范围规定

[财预字417号]  [1995-11-02]

  一、为了统一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核算社会集团购买力支出的范围,正确核算社会集团购买力支出,特制定本规定。
  二、社会集团购买力支出核算范围是指一切行政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企业(包括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集体企业用公款支付的被列入国家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管理范围内的消费支出。
  三、社会集团购买力支出核算范围是:
  (一)社会集团购买国家专项控制商品的费用支出;
  (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机动车燃油的费用支出;
  (三)行政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购买食品、礼品、奖品、纪念品的费用支出;
  (四)行政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购买文体用品的费用支出。
  四、社会集团购买力支出的核算和执行情况报表,均按照以下内容分类:
  (一)专项控制商品
  (二)机动车燃油费
  (三)食品、礼品、奖品、纪念品
  (四)文体用品
  五、《社会集团购买力支出核算范围规定》未列入的开支项目,一律不在社会集团购买力支出核算范围以内。
  六、《社会集团购买力支出核算范围规定》适用于一切行政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企业(包括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集体企业。
  七、本规定由财政部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负责解释。从1996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原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1990年10月印发的《社会集团购买力核算范围暂行规定》停止执行。

附:社会集团购买力支出核算范围的具体内容(见右侧附表)

附件:点击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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