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法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关于企业损弥补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函
[财税字〔1995〕80号] [1995-10-09]
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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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财政厅:
你厅陕财税[1995]028号《关于企业亏损弥补问题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
1994年税制改革后,凡纳入企业所得税征收范围的企业均应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财税字〔1994〕009号
)第十条(一)的规定:“对企业1993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亏损,允许按新税法规定的年限进行弥补。其以前年度发生的亏损,仍按原规定的年限执行。”因此,企业1993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亏损可以依照上述规定用1994年度实现的利润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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