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财政部关于建立中国航空工业总公司直属企业空勤人员飞行小时费及空、地勤人员伙食费标准的复函

[劳部发〔1995〕337号]  [1995-08-29]

中国航空工业总公司:

  你公司《关于部分企业空、地勤人员执行民航飞行小时费及空地勤伙食费标准的函》(航空人〔1995〕520号)收悉。经研究,现提出如下意见,请研究执行:
  一、同意建立航空工业总公司直属企业空勤人员飞行小时费标准,具体标准见附表。
  飞行学员不发飞行小时费。
  二、同意建立航空工业总公司直属企业空、地勤人员伙食费标准,空勤(含飞行学员)伙食费标准为30元/人·天,地勤伙食费标准为10元/人·天。
  三、飞行小时费和伙食费增资额在成本中列支,并在工资总额基数外单列。
  四、空、地勤人员调离本岗位从事其他工作,不得再享受飞行小时费和伙食费标准。
  五、新建飞行小时费标准和伙食费标准,从1996年1月1日起执行,由你公司具体组织实施。
  此次建立空勤人员飞行小时费标准及空、地勤人员伙食费标准系应急措施。今后需进一步研究拟定适合航空企业生产特点和各类人员工作性质的工资制度改革方案,以便较好地解决航空企业职工按岗位劳动差别和实际劳动贡献领取劳动报酬的问题。
  
附件:中国航空工业总公司直属企业空勤人员飞行小时费标准(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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