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工附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税字〔1995〕58号]  [1995-07-27]

营业税

   经研究决定,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28号《关于铁路工附业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的通知》中关于对铁路工附业征收营业税的执行时间由1994年1月1日改为1995年1月1日。对1994年已征的营业税不予退还。
   请依照执行。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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