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根据财政部、审计署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的《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的具体法规的通知》(财监字[1995]29号),现对清查出的“小金库”资金的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法规如下:
一、企业清查出1995年1月1日以前的“小金库”资金,应按“小金库”资金的余额分别转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和“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借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企业按法规计算出的“小金库”资金应纳的各种流转税(不含增值税)及附加,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贷记“应交税金”
“其他应交款”科目;企业应补交的所得税,按法规也应单独核算,借记“所得税”
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实际缴纳各种税金及附加时,借记“应交税金”“其他应交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二、企业清查出1995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小金库”资金,应按其余额相应调整本年度有关帐户,借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产品销售收入”
“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投资收益”“资本公积”“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企业按法规计算出的“小金库”资金应纳的各种流转税(不含增值税)及附加,借记“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支出”“所得税”
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其他应交款”科目;实际缴纳各种税金及附加时,借记,“应交税金”“其他应交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企业清查出的“小金库”资金,按法规处以罚款时,借记“营业外支出──罚款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四、企业按法规清查出的“小金库”资金的罚款以及“小金库”资金实际余额不足应补交各项税款数额的差额,按上述法规进行会计处理后,应在计算企业应纳所得税时,按有关税收法规进行纳税调整。有关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法,按[95]财会字第25号关于《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暂行法规》进行处理。
抄送: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审计局。
根据财政部、审计署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的《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的具体法规的通知》(财监字[1995]29号),现对清查出的“小金库”资金的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法规如下:
一、企业清查出1995年1月1日以前的“小金库”资金,应按“小金库”资金的余额分别转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和“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借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企业按法规计算出的“小金库”资金应纳的各种流转税(不含增值税)及附加,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贷记“应交税金”
“其他应交款”科目;企业应补交的所得税,按法规也应单独核算,借记“所得税”
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实际缴纳各种税金及附加时,借记“应交税金”“其他应交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二、企业清查出1995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小金库”资金,应按其余额相应调整本年度有关帐户,借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产品销售收入”
“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投资收益”“资本公积”“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企业按法规计算出的“小金库”资金应纳的各种流转税(不含增值税)及附加,借记“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支出”“所得税”
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其他应交款”科目;实际缴纳各种税金及附加时,借记,“应交税金”“其他应交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企业清查出的“小金库”资金,按法规处以罚款时,借记“营业外支出──罚款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四、企业按法规清查出的“小金库”资金的罚款以及“小金库”资金实际余额不足应补交各项税款数额的差额,按上述法规进行会计处理后,应在计算企业应纳所得税时,按有关税收法规进行纳税调整。有关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法,按[95]财会字第25号关于《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暂行法规》进行处理。
抄送: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审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