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对增值税会计处理有关问题补充法规的通知

[财会字〔1995〕22号]  [1995-07-05]

  注: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11年第62号),本文件废止。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分别反映企业欠交增值税税款和待抵扣增值税情况,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规,现对增值税的会计处理作如下补充:

  一、企业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设置“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企业月终时转入的应交未交增值税额,转入多交的增值税也在本明细科目核算。

  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转出未交增值税”和“转出多交增值税”专栏,分别记录一般纳税企业月终转出未交或多交的增值税。

  月份终了,企业应将当月发生的应交未交增值税额自“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将本月多交的增值税自“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科目。

  当月上交本月增值税时,仍应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当月上交上月应交未交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二、“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抵扣的增值税。

  “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多交的增值税;贷方余额,反映未交的增值税。

  三、企业应对“应交增值税明细表”作相应的调整,具体格式如下:

  应交增值税明细表会工(或会商等)01表附表1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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