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各级税务机关和领导干部不准收受下级赠送的奖金、红包问题的实施意见

[国税发〔1995〕126号]  [1995-07-04]

    根据 2013.08.30 税总发〔2013〕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废止的工作制度目录>>的通知》本文自2013年8月30日起废止。

  根据有关规定,现就各级税务机关和领导干部不准收受下级赠送的奖金、红包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各级税务干部和领导干部接受下级赠送的奖金、红包,都要在今年内领导干部专题民主生活会上对照检查,并如数交出;下级单位向上级单位或者领导干部送奖金、红包的,也要自查自报。
  二、各级税务机关和领导干部接受下级赠送的奖金、红包或下级向上级送奖金、红包的,如在今年内专题民主生活会上不如数交出、并对照检查,被组织检查出来的,按违纪处理;所接受的奖金、红包一律收缴,交上一级税务机关财务部门。
  三、领导干部在自查自纠中交出的上述奖金、红包,统一交本级税务机关财务部门管理使用。
  四、今后再有此类问题发生,一律按违纪处理。
   (2)
  
加入收藏 收藏列表

点此按钮分享给好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