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338号)

[国税函发〔1995〕338号]  [1995-06-17]

消费税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经研究决定,从1995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对你省玉溪卷烟厂等3户企业生产的7个牌号的卷烟暂按我局核定的计税价格征收消费税。核定计税的卷烟生产企业、卷烟牌号及最低计税价格规定如下:生产企业  牌号  烟支规格       最低计税价格玉溪卷烟  红塔山 25×(64+20) 11500办箱
          全包装        46元/条
      玉溪  25×(64十20) 13750元/箱
          全包装        55元/条
      阿诗玛 25×(64十20) 9000元/箱
          全包装        36元/条
      黄红梅 25×(64十20) 5500元/箱
          全包装        22元/条
      白红梅 25×(64十20) 4250元/箱
          全包装        17元/条昆明卷烟厂 云烟  25×(64+20) 9750元/箱
          全包装        39元/条曲靖卷烟厂 石林  25×(64+20) 4500元/箱
          全包装        18元/条
  与上述牌号相同、烟支包装规格不同的过滤嘴卷烟,最低计税价格均按每大箱(5万支)全包装卷烟最低计税价格折算。
  上述牌号过滤嘴卷烟的实际销售价格高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实际销售价格征收消费税。
  本通知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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