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会计司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是否执行“关于减免和返还流转税的会计处理法规的通知”的通知

[财会一字〔1995〕17号]  [1995-05-30]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我部“关于减免和返还流转税的会计处理法规的通知”[财会字(1995)6号]发布后,各地纷纷询问该文是否适用外商投资企业,现明确如下:“财会字(1995)6号文”不适用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发生有关退税业务时,仍然按照我部1994年6月7日发布的“关于退还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后多缴税款有关会计处理法规的通知”[(94)财会字第23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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