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岗位证书收费标准的通知

[计价格〔1995〕611号]  [1995-05-25]

人事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
  
  人事部《关于申请收取<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证书>费用的函》收悉。各级人事部门核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岗位证书》收取工本费,已经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字[1995]61号文批准,现就证书收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各级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发给机关、事业单位工人的技术岗位证书收费标准为每本4元(包括证书的印制费、运杂费和损耗等)。
  二、《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岗位证书》由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可从证书费中每本提取2元8角用于制证开支。
  三、收费单位应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做到亮证收费,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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