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岗位证书收费的复函

[财综字〔1995〕61号]  [1995-05-03]

  注: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11年第62号),本文件失效。

人事部:
  
  你部《关于申请收取<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岗位证书>费用的函》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为了保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证书印制、发放工作的经费需要,同意对你部统一印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或委托单位核发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证书》收取工本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家计委会同财政部另行制定。

  二、收取《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岗位证书》工本费,应按法规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三、证书工本费收入和支出应纳入单位财务进行统一核算,用于证书的印制费、运杂费、邮寄费及损耗费用开支,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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