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你部部分直属物资企业财务管理体制问题的复函

[财商字〔1995〕206号]  [1995-04-18]

国内贸易部:

  你部内贸财企字[1995]第6号文《关于报送我部部分直属物资企业财务管理体制问题的函》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你部部分所属物资企业(名单附后)从1994年1月1日起,全部按应纳所得税额上交33%的所得税,税后利润暂予免交,用于丰欠调剂支出,具体规定另行通知。各企业应缴纳的所得税,由企业就地缴纳中央金库。在国务院批准特区内的企业仍执行国家经济特区的有关税收政策。在这次机构改革中,因分流机关人员新成立的各类经济实体,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92]5号文件精神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减免税的有关规定,凡已批准实行减免税的企业,可以在规定减免税期内继续享受减免税政策。

  为了加强主管财政机关对企业检查监督职能,根据《财务通则》规定,凡是未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交企业设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合同、章程等文件的复印件的企业,请速上报。各一级物资公司含财政部(94)财工字第48号文件明确财务隶属关系的新成立的公司,从1994年起年度汇总会计决算,在上报国内贸易部的同时,另上报财政部一份。二、三级公司的年度会计决算,由企业上报各总公司汇总后,再报财政部审批。

  附件:国内贸易部部分直属物资企业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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