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调整节能改造风机、水泵折旧年限的通知

[财工字〔1995〕28号]  [1995-02-06]

  注: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08年第48号),本文自2008.1.31日起停止执行。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贯彻国阅[1990]129号《国务院第六次节能办公会议纪要》的精神,支持风机、水泵的节能改造,国家决定对企业试行节能改造的风机、水泵缩短折旧年限。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进行风机、水泵节能改造,应按照国家经贸委国经贸资[1994]763号《关于加快风机、水泵节能改造的意见》的法规,认真编制风机、水泵节能改造的规划,选好项目,加强项目管理,提高节能效果和经济效益。

  二、企业按法规进行节能改造的风机、水泵,折旧年限调整为3-5年。

  三、企业应按《企业财务通则》的法规,对节能改造风机、水泵的具体折旧年限,在3-5年区间内选择确定,并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

  四、本通知从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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