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我国政府和匈牙利政府于1992年6月17日在北京签订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业经双方外交部分别于1992年9月17日和1994年12月1日互致照会,确认已完成该协定生效的法律程序。根据该协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协定自1994年12月31日起生效,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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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政府和匈牙利政府于1992年6月17日在北京签订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业经双方外交部分别于1992年9月17日和1994年12月1日互致照会,确认已完成该协定生效的法律程序。根据该协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协定自1994年12月31日起生效,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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