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各总公司,各外贸中心,各工贸公司:
根据财政部《关于编报〈1995年外贸企业主要财务指标快报〉的通知》([94]财商字第604号)的要求,结合外经贸行业实际情况,现将1995年企业报送报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按照执行。
一、为及时掌握外经贸行业的财会信息,满足我部宏观管理的需要,1995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各总公司、各外贸中心、各工贸公司应每月向我部汇总报送《外贸企业月份财务指标快报》(以下简称“快报”,格式和编制说明见附件一)。
二、快报(包括报表和软盘)的报送时间为每月终了后7日内。基层单位的报送时间,请各汇总单位自行制定。
三、除每月报送快报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各总公司、各外贸中心和各工贸公司还应在每季终了后15日内向我部汇总报送完整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包括报表和软盘)。《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的编制格式按财政部(94)财会二字19号文的通知执行(见附件二)。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报表的汇总范围为:(1)财务隶属于外经贸主管部门的外贸企业,(2)地方外贸、工贸企业,(3)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地方生产企业。各总公司、各外贸中心和各工贸公司的汇总范围应包括本企业系统所有全资企业和具有控股权的非全资企业,不论其经营何种业务。
五、1995年汇总报送《外贸企业月份财务指标快报》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各总公司和各外贸中心不再编报原《外贸企业会计快报》。
六、快报和《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的电脑汇总软件已由我部计算中心开发,将随文另发。由于时间关系,1月份的快报暂推迟到2月20日前上报,其他月份请按规定时间向我部报送报表及软盘。
附件一:外贸企业月份财务指标快报(见右侧附表)
编 制 说 明
一、本表反映企业月份、年度内利润(亏损)总额、所得税及有关资产负债的实际情况。
二、本表“本月发生”栏反映各项目的本月实际发生数额,“本年累计”栏反映各项目自年初起至本月末止的累计发生数。填写“上年同期”栏时,如上年度报表的项目名称和内容与本年不一致,应按本年的项目规定相应调整上年报表项目的名称和数字。
三、本表各项目的内容及其填列方法:
1.“商品销售收入净额”,反映企业销售商品的销售收入总额减去企业给予购方的销售折扣与折让后的销售收入净额。按进口销售、出口销售、调拨及其他销售科目贷方发生额合计减去销售折扣与折让后的差额填列。“出口销售收入净额”,按出口销售科目贷方发生额合计填列,并在本表第2行单独反映。
2.“商品销售成本”,按进口销售、出口销售、调拨及其他销售科目借方发生额合计填列。
3.“经营费用、商品销售税金及附加、代购代销收入、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项目按《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所列方法填列,并单独列示。
4.“汇兑损益”,按该科目余额填列,如为借方余额,则以“-”号填列。
5.“投资收益”反映企业本期已取得的对本企业集团之外的投资收益。企业应按“投资收益”科目余额分析填列,其中对采用“权益法”核算的具有100%控股权或属于本企业集团内部子公司(分公司)的投资收益,不包括在“投资收益”项目内,应采用直接汇总方式汇总其本期损益。
6.“其他各项收支”,按《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损益表中的“其他业务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三项合计填列。
7.“所得税”,反映本期企业从损益中扣除的所得税费用。按“所得税”科目借方发生额合计填列。
8.“实际已上缴所得税”,反映企业本期累计实际已上缴的所得税款。按“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借方发生额累计填列。
9.“自营出口额”,反映企业以美元表示的以离岸价为准的自营出口销售收入净额。
10.“自营出口总成本”,反映自营出口销售发生的成本以及采用合理、简便方法计算的应分摊的经营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和税金支出。
11.“出口收汇净额”,反映企业本期累计出口结汇扣除为出口代垫的运保费、佣金、赔款和银行手续费用以及以进养出复出口用汇本金、外汇贷款本息后的净额。
12.“应收出口退税”,反映企业本期累计出口货物按规定申报的出口退税。按“应收出口退税”科目借方发生额合计填列。
13.“已收出口退税”,反映企业本期累计已收到的出口退税额,按“应收出口退税”科目贷方发生额合计填列。
14.“企业资产总额、流动资产合计、存货及库存出口商品、应收帐款总额、企业负债总额、流动负债及短期借款”等项目,均反映本期期末余额。按《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所列方法填列。
15.“自营进口销售收入净额”反映企业自营进口商品的销售收入总额减支企业给予国内用户的折扣与折让后的差额。
16.“自营进口总成本”,反映企业自营进口商品的采购成本、经营费用、销售税金及附加和应分摊的财务费用、管理费用。有关费用分摊的方法,由企业根据合理、简便的原则自行确定。
17.“自营进口国外进价”,反映企业本期销售的自营进口商品以美元表示的以到岸价格为准的国外进价总额。
18.“自营进口销售盈亏”,反映企业自营进口销售业务实现的净利润或净亏损。
19.“进口每美元盈亏额”,反映企业自营进口平均每一美元产生的利润或亏损。
四、本表有关项目的计算公式
1、12行=1行-3行-4行-5行+6行-7行-8行+9行+10行+11行;
2、14行=12行-13行;
3、19行=18行÷17行;
4、34行=31行-32行;
5、35行=34行÷33行。
附件二:资产负债表(见右侧附表)
根据财政部《关于编报〈1995年外贸企业主要财务指标快报〉的通知》([94]财商字第604号)的要求,结合外经贸行业实际情况,现将1995年企业报送报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按照执行。
一、为及时掌握外经贸行业的财会信息,满足我部宏观管理的需要,1995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各总公司、各外贸中心、各工贸公司应每月向我部汇总报送《外贸企业月份财务指标快报》(以下简称“快报”,格式和编制说明见附件一)。
二、快报(包括报表和软盘)的报送时间为每月终了后7日内。基层单位的报送时间,请各汇总单位自行制定。
三、除每月报送快报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各总公司、各外贸中心和各工贸公司还应在每季终了后15日内向我部汇总报送完整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包括报表和软盘)。《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的编制格式按财政部(94)财会二字19号文的通知执行(见附件二)。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报表的汇总范围为:(1)财务隶属于外经贸主管部门的外贸企业,(2)地方外贸、工贸企业,(3)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地方生产企业。各总公司、各外贸中心和各工贸公司的汇总范围应包括本企业系统所有全资企业和具有控股权的非全资企业,不论其经营何种业务。
五、1995年汇总报送《外贸企业月份财务指标快报》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各总公司和各外贸中心不再编报原《外贸企业会计快报》。
六、快报和《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的电脑汇总软件已由我部计算中心开发,将随文另发。由于时间关系,1月份的快报暂推迟到2月20日前上报,其他月份请按规定时间向我部报送报表及软盘。
附件一:外贸企业月份财务指标快报(见右侧附表)
编 制 说 明
一、本表反映企业月份、年度内利润(亏损)总额、所得税及有关资产负债的实际情况。
二、本表“本月发生”栏反映各项目的本月实际发生数额,“本年累计”栏反映各项目自年初起至本月末止的累计发生数。填写“上年同期”栏时,如上年度报表的项目名称和内容与本年不一致,应按本年的项目规定相应调整上年报表项目的名称和数字。
三、本表各项目的内容及其填列方法:
1.“商品销售收入净额”,反映企业销售商品的销售收入总额减去企业给予购方的销售折扣与折让后的销售收入净额。按进口销售、出口销售、调拨及其他销售科目贷方发生额合计减去销售折扣与折让后的差额填列。“出口销售收入净额”,按出口销售科目贷方发生额合计填列,并在本表第2行单独反映。
2.“商品销售成本”,按进口销售、出口销售、调拨及其他销售科目借方发生额合计填列。
3.“经营费用、商品销售税金及附加、代购代销收入、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项目按《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所列方法填列,并单独列示。
4.“汇兑损益”,按该科目余额填列,如为借方余额,则以“-”号填列。
5.“投资收益”反映企业本期已取得的对本企业集团之外的投资收益。企业应按“投资收益”科目余额分析填列,其中对采用“权益法”核算的具有100%控股权或属于本企业集团内部子公司(分公司)的投资收益,不包括在“投资收益”项目内,应采用直接汇总方式汇总其本期损益。
6.“其他各项收支”,按《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损益表中的“其他业务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三项合计填列。
7.“所得税”,反映本期企业从损益中扣除的所得税费用。按“所得税”科目借方发生额合计填列。
8.“实际已上缴所得税”,反映企业本期累计实际已上缴的所得税款。按“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借方发生额累计填列。
9.“自营出口额”,反映企业以美元表示的以离岸价为准的自营出口销售收入净额。
10.“自营出口总成本”,反映自营出口销售发生的成本以及采用合理、简便方法计算的应分摊的经营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和税金支出。
11.“出口收汇净额”,反映企业本期累计出口结汇扣除为出口代垫的运保费、佣金、赔款和银行手续费用以及以进养出复出口用汇本金、外汇贷款本息后的净额。
12.“应收出口退税”,反映企业本期累计出口货物按规定申报的出口退税。按“应收出口退税”科目借方发生额合计填列。
13.“已收出口退税”,反映企业本期累计已收到的出口退税额,按“应收出口退税”科目贷方发生额合计填列。
14.“企业资产总额、流动资产合计、存货及库存出口商品、应收帐款总额、企业负债总额、流动负债及短期借款”等项目,均反映本期期末余额。按《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所列方法填列。
15.“自营进口销售收入净额”反映企业自营进口商品的销售收入总额减支企业给予国内用户的折扣与折让后的差额。
16.“自营进口总成本”,反映企业自营进口商品的采购成本、经营费用、销售税金及附加和应分摊的财务费用、管理费用。有关费用分摊的方法,由企业根据合理、简便的原则自行确定。
17.“自营进口国外进价”,反映企业本期销售的自营进口商品以美元表示的以到岸价格为准的国外进价总额。
18.“自营进口销售盈亏”,反映企业自营进口销售业务实现的净利润或净亏损。
19.“进口每美元盈亏额”,反映企业自营进口平均每一美元产生的利润或亏损。
四、本表有关项目的计算公式
1、12行=1行-3行-4行-5行+6行-7行-8行+9行+10行+11行;
2、14行=12行-13行;
3、19行=18行÷17行;
4、34行=31行-32行;
5、35行=34行÷33行。
附件二:资产负债表(见右侧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