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减免和返还流转税的会计处理法规

[财会字〔1995〕6号]  [1995-01-24]

  注: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11年第62号),本文件废止。

  根据财务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074号“关于减免及返还的流转税并入企业利润征收所得税的通知”,对企业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法规如下:

  一、企业实际收到即征即退、先征先退、先征税后返还的营业税、消费税,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商品销售税金附加”“营业税金及附加”等科目。对于直接减免的营业税、消费税,不作帐处理。

  二、企业实际收到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税后返还的增值税,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

  对于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应增设“补贴收入”科目。

  三、企业应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表”“已交税金”项目下,增设“减免税款”项目(8行),反映企业按法规减免的增值税款,应根据“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的记录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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