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工厂免征所得税的补充通知

[财税字〔1995〕008号]  [1995-01-23]

  根据2006.03.30《(财政部令第34号)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本文失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01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一些地区和部门反映,关于享受校办工厂免征所得税的范围等问题不够明确。经研究,现对校办工厂免征所得税的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通知》中所说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高等学校和中小学的范围包括:教育部门所办的小学、中学、中等师范学校、职业学校和国家教委批准、备案的普通高等学校,以及中国人民解放军三总部批准成立的军队院校。
  二、学校与学校合作联营的校办工厂,只要联营双方都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01号文件及本文第一条规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享受《通知》中的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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